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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阳市官庄工区工委南阳市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07 来源:bet5365网址多少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客商到工区投资,推动工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工区实际,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在工区范围内投资的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投资方式包括新建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和收购、兼并、租赁、技术转让等形式。

第二条  国家、河南省和南阳市发布的各类鼓励投资的政策,在工区辖区内都适用。

二、投资领域

第三条  投资领域: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令禁止的,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领域,都允许内外资投资经营。鼓励和引导内外资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①石油化工产业链条项目;

②石油装备、环保设备、精密铸造和新材料、新能源等装备制造业;

③以石油化工终端产品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等建筑建材业;

④房地产、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供水、供气、供暖、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及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⑤卫生、学校、文化、景观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等社会事业项目;

⑥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法律咨询、科技研发、行业检测中心等现代服务业,策划设计、社会化养老、人才培训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批发、零售、仓储、宾馆、餐饮等商贸服务业;

⑦现代设施农业、蔬菜、花卉、苗木、畜牧养殖为主的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

三、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土地优惠:

①入驻工区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非生产性设施用地面积达到国家和省国土部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按照工业用地招拍挂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在基准地价基础上实行弹性地价,予以优惠。

新上项目属于工区重点扶持产业的,其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可以即缴即返,对农民补偿部分按最低标准支付。

③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及对产业园区整连片开发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土地优惠办法。

④项目开工前,保证“五通一平”,即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讯,土地平整。

⑤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公共设施、教育、科技、医疗和其它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项目用地,经工区批准,非经营性项目用地可按规定享受行政划拨政策,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出让金可适当给予优惠。

第五条  税收优惠:

(一)所得税:

①入驻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工区财政分别按100%奖补企业,第四年和第五年分别按50%奖补企业。

②三年内投资标准化厂房的,其租赁收入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补企业。

③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项目,从经营之日起,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100%奖补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奖补。 

(二)增值税:

①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补企业。

②入驻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五年内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一个百分点奖补企业。

第六条  收费优惠:

①投资标准化厂房建设的项目,土建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厂房建成后,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工区财政根据厂房投资额度,按同期银行基准存款利率给予投资者补贴。

②经批准入驻产业园区的项目在建设期间,区级一切行政性费用全免;属市以上收取的行政费用,经工区协调后,均按低限征收。

③经审批进入产业园区的项目,在注册登记时涉及前置审批暂时无法提交相关前置审批文件的,可先行核发一般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以方便项目前期投资建设。在手续完备后再予以变更登记时,免收变更登记费。

④放宽注册资本管理限制,允许按比例分批注入注册资本。

⑤凡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或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强、国外及港澳台投资商、国内外“五百强”企业或省级以上科技研发中心、行业检测中心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在本收费政策之外给予更加优惠。

第七条  配套政策

①帮办制度。成立园区服务办公室,帮办或代办投资企业的有关证照。

②统一联检制度。除治安刑事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外,对上级规定必须进行的企业年度检查项目,经工区纪工委批准,组织相关部门实行一次性联合年检,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③挂牌保护制度。工区纪工委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对挂牌保护企业,不经纪工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对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绿卡”制。

④对工区有特别贡献的企业法人,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可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引进的项目(包括签约、动工的项目)不纳入本规定。本规定解释权归工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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