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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石化专业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7-01 来源:bet5365网址多少 阅读次数:

南阳石化专业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南阳石化专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石化专业园区的规范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石化专业园区建设精神,结合官庄工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阳石化专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是官庄工区管委会以管理和服务石化专业园区经济建设为主要职责的部门。石化专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企业必须服从园区办管理,所从事的生产、建设、审批和管理行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办按照“科学管理、跟踪服务”的原则,对石化专业园区的规划、征地、拆迁、基建、资金、项目入驻等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为项目建设提供全程服务。

第三条 园区办初期任务是基础设施建设服务,项目落地服务,环境服务。工区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服务石化专业园区的建设,做到有序、高效、集约、节约。

第二章 项目入驻标准

第四条 严格项目入驻标准,石化专业园区项目入驻要严格依照以下标准:

1、所有申请入驻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符合石化专业园区产业布局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必须通过产发、环保、安检和园区办等相关部门前期审核。
2、符合石化专业园区主导产业的项目优先入驻。突出石油化工、石油机械装备等主导产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 行业排名前100位企业及其它重点投资项目。
3、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260万元/亩以上;亩均年纳税不低于2万元(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除外)。低于上述标准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引导其进驻标准化厂房。
第三章 项目建设程序及规划建设要求

第五条 项目建设要遵循以下程序:

1、项目选址。由园区办会商产发、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提出初步选址意见,由规划部门提请工区会议研究确定。
2、出具地块规划控制图、规划条件。规划部门根据项目申请、选址意见、现状用地地形图、招商合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出具地块规划条件。
3、办理用地手续。由国土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组织土地出让,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按照要求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抗震设防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手续。
4、规划方案编制及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编制建筑设计及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项目总平面图、设计说明、效果图、建筑单体方案等),建筑设计及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深度需符合相关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经规划部门、园区办初审。
5、工区管委会专题会议审批。建筑设计及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规划部门、园区办初审合格后,由工区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评审审批。
6、工区管委会专题会议评审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招商单位负责晒图,并分别交付规划部门、园区办、公安消防及住建部门备案监管。
7、统一放验线。项目建设单位或招商单位向园区办提出放线申请,由规划、住建、园区办等相关执法部门根据审批后的规划方案进行放验线。

第六条 规划建设要求:

1、石化专业园区入驻的工业及仓储项目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原则上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2、新建车间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层数以三层以上(含三层)为主;机械装备制造类等特殊项目因生产工艺要求需建设一层厂房的,檐高应在八米以上(檐高八米以上的单层车间、建筑面积按二倍计算),特殊项目的规划指标根据要求另行确定。
3、工业仓储项目建筑宜采用大体量的建筑形式,建筑造型简洁明快并与周围环境整体协调(如车间顶层檐口做标准女儿墙等方式)。

第七条 施工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或招商单位必须按规划、建筑审批方案和施工图纸,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备案后施工,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理,施工过程中自觉接受规划、住建、安监、环保、消防、园区办、等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对不按图纸施工或不按要求施工的,由园区办配合规划、住建、执法等职能部门,对企业一律停工纠正。设计方案、建筑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及时重新报批。严禁无施工资质、无合格图纸、无质量安全监督、无施工许可证或无立项、无监理的项目施工。

第八条 建设履约管理。新上工业、仓储等项目用地内严禁建设各类住宅楼、商品房、门面房。其他建筑需沿路建设的应满足退界要求,并不得向道路一侧开门。招商单位应负责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注明并告知投资方,招商单位应长期履行监管责任,企业若违约建设损失自负,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项目用地规定

第九条 入驻石化专业园区的项目用地相关规定:

1、土地出让价格。为使入驻项目早建设、早收益,按照超常规、不违规的办法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凡新征地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要按每亩16万元缴纳项目建设保证金,待土地完成“招标、拍卖、挂牌”后,再按成交价一次性补齐征地款。

2、土地手续办理。国土部门负责为入驻项目申请土地指标、办理土地手续,项目建设单位或招商单位必须负责为项目办理土地证件提供所需相关手续。项目建设单位或招商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部门,按照指定的时间、程序建设,若不按时间和程序要求私自开工建设的,国土部门将以违法占地予以查处,并不再办理土地手续。

3、建设期限。土地交付项目建设单位后,主体工程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一年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超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建设周期。招商单位负责在项目建设期内每月25日前向园区办上报当月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以便园区办及时掌握入驻企业建设进展情况。

4、项目开工后未经批准终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由国土部门按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罚金;连续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5、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项目建设单位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厂房转让的,项目建设单位对土地的投资建设必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转让行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经园区办审核,工区管委会同意,方可转让。同时,受让方只能按工业项目进行申请建设,且必须符合园区产业要求,否则将由国土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予以处罚。

第十条 严格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加强用地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用地的直接责任人,对一些以办企业为名行圈地之实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给予罚款或收回土地的处罚,一切投资损失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负,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私自倒卖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要强制收回项目用地,没收非法所得,同时,处以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企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严格固定资产投资评审。经工区管委会批准成立由园区办牵头,财金、产发、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或招商单位参加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评审工作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投资评审工作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评审。审核结果符合要求并经工区管委会专题会议通过后,兑现项目用地(招商)优惠政策,办理用地手续。对未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招商合同收缴违约金,不符合投资强度,未达到容积率要求的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并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建立企业退出机制。企业停产满一年的,由园区办通知企业限期复产,若企业超过期限仍未复产,工区管委会将对企业资产进行依法处置。若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等法律法规,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石化专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服从园区办的管理。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和园区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

第六章 服务机制

第十四条 石化专业园区“七通两化”(道路、供电、供气、给排水、电话、宽带、电视、绿化、亮化)等公共部分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工区管委会统一部署,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园区办搞好环境协调服务。

第十五条 园区办按照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为项目建设全程服务,积极配合政法部门严厉打击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垄断工料等不法行为;坚决制止职能部门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评比、乱罚款、吃拿卡要等不利于企业发展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确需入企检查的,一律报园区办汇总,由园区办报工区纪检部门审核,纪检部门报经工区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园区办带领相关部门入企检查,紧急事项例外(公安侦查、环保监察、食品药品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等)。入企检查单位在有充分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应对违规企业依据规定的下限处罚”。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纳税人至上的观念,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为项目建设提供简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工区党政办和纪委监察室要加强对石化专业园区项目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要依纪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入驻石化专业园区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另行研究发文。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至颁布之日起试行,试用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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